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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共同配送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经2016年12月8日分会会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共同配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性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共同配送领域开展服务的参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利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共同配送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行业现状,交流行业发展信息;

(二)研究制订和贯彻实施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三)组织配送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促进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提高配送企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以下相关配送企业发展会员并提供服务:

(一)仓配一体化服务的各类企业;

(二)电商配送(快递)企业;

(三)商圈(百货店、专卖店等)配送企业;

(四)零担(专线)配送(落地配)企业;

(五)批发市场和商贸流通配送企业;

(六)配送技术与设备企业;

(七)配送信息平台和科研院所。

第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六条 分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分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全体会议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共同配送事业与分会发展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定期向分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级别与会费标准

(一)分会会员和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年;

(三)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四)新会员单位入会的当年注册费2000元;

(五)分会会员与理事单位统一颁发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单立账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经销商仓配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规范与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经销商仓配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经销商仓配领域开展服务与活动的行业性分支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推动商品经销企业仓配业务的模式与技术创新,推动全国批发经销企业转型升级与健康发展,促进全国城乡高效配送体系的全面深入建设。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商贸物流方面的政策规划,推动经销企业的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推动经销商仓储与配送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经销商的商流与物流一体化运营;

(二)组织推动经销商全面参与全国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促进各类经销商横向之间、经销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经销商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融合发展、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仓配资源,提高配送效率;

(三)推动全国性经销商公共仓配平台的建设,通过云平台的仓储配送管理信息系统,打通生产、批发与零售企业的信息接口、纵向共享商品库存,打通各城市各类经销商的信息接口、横向共享商品库存与末端零售资源。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与《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下列企业与机构发展会员并提供服务:

(一)商品批发(代理、经销、分销)企业;

(二)为经销商服务的软件、平台企业;

(三)其它相关物流与供应链服务企业。

分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颁发统一的会员标牌;分会理事以上单位,由分会同时颁发与其职务相符的标牌。

第五条 会员会费

(一)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理事与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年;

(三)会长与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四)新会员单位入会的当年,注册费2000元。

第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七条 分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二、决定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会长与秘书长由协会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与分会会长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全体会议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荣誉副会长。

第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人或所在企业在批发经销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经销商仓配行业发展与分会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由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报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定;研究讨论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根据协会授权,签发分会的正式文件、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四、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分会秘书处与协会共同配送分会秘书处合署办公,秘书长由共同配送分会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单位提名。

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全面工作,提出并协调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分会会长与协会领导报告工作;

常务副秘书长在分会会长与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落实分会年度计划,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须抄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单立账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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