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成立,是协会开展工作的顾问机构、学术研究的组织协调机构,也是面向行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集中各方智慧,发挥协作效应,提升协会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能力,促进仓储与配送组织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推动我国仓储与配送业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协会专家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就仓储与配送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题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国家相关政策规划建言献策。
(二)就协会开展的行业研究,提供专业的意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专项调查与课题研究。
(三)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与评审,根据需要参与标准化评价工作。
(四)参与对相关科研与实践创新成果的评价、论证。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推荐演讲嘉宾。
(六)为企业开展日常咨询、经营诊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意见与建议,开展项目规划建设咨询等。
(七)就协会工作与行业发展,提出战略性建议。
第二章 协会专家
第四条 协会面向仓储、配送行业及相关领域,广泛聘请专家,包括:
(一)从事物流教学及研究的专家、学者;
(二)从事物流规划、设施建设咨询机构的设计师、咨询师;
(三)物流及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四)从事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营及现场管理人员;
(五)从事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管理与运营人员;
(六)具有物流设施、设备、技术等建设与使用经验;
(七)经验从事物流设备、信息技术研发、生产人员;
(八)各类物流运作创新案例组织者;
(九)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
(十)其他从事与物流相关领域工作人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有意向成为协会专家的个人,从协会官网下载、填写《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申请表》,发至专家委员会指定邮箱(zjwyh@cawd.org.cn),并提供2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在协会组织的会议上颁发聘书,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协会专家聘期2年,可续聘续任。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承担协会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任务;
(二)了解或获得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三)在承担的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优先获得协会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相关活动的文件与资料;
(五)向协会与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作性质与工作量,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取得工作补贴;
(七)可自愿辞去协会专家。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任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坚守专业水准,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维护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名誉,不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四)不得私自以协会专家身份对外承接或从事相关工作,牟取不当利益。
协会专家在聘任期内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安排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有权解除或中止聘任。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会长办公会直接聘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内部推荐,由专家委员会依据下列条件,从协会专家中择优选聘:
(一)在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权威性与影响力;
(二)在仓储物流相关课题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订与宣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在仓储物流运作与管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四)对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其他与仓储配送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
推荐的委员人选,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审、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在协会组织的会议上颁发聘书,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可续聘续任。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与、承担协会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任务;
(二)优先了解或获得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三)在承担的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优先获得协会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相关活动的文件与资料;
(五)向协会或专家委员会推荐承担相关课题、标准制定与审查、评价及演讲嘉宾等人选;
(六)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作性质与工作量,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取得工作补贴;
(七)就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与行业发展,提出战略性建议;
(八)向协会推荐各领域专家人选,向专家委员会推荐委员人选;
(九)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任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坚守专业水准,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维护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名誉,不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四)不得私自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对外承接或从事相关工作,牟取不当利益。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安排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有权解除或中止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内,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主任办公会,审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及委员资格;
(三)审核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计划,并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代表专家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参与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管理专家档案,建立专家库,便于日常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