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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零部件物流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 会零部件物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行业性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零部件物流领域开展服务的参 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 导与管理。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在政府相 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 零部件物流的优化与生产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现状,就促进零部件物 流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零部件物流相关政策措施、理论体系以 及方法等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零部件物流及其库存管理体系;

(三)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促进零部件物流的运营模 式、管理方式的创新;

(五)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与成熟模式, 推动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 分会主要面向以下企业或单位发展会员:

(一)生产制造企业及其原材料、零配件供应企业;

(二)工装设计企业;

(三)供应链及第三方物流企业;

(四)相关技术、软件、设备企业;

(五)供应链金融企业;

(六)各地区相关行业组织。

第五条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 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六条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各级负责人;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分会设立联席/轮执会长5名、每人轮执1年, 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 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 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 提交分会理事会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 意为推动现代零部件物流体系建设和分会工作承担相应的 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九条分会轮执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各联席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 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 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 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定期向分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

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 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 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 协会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四)轮执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五)行业组织,免费。

新会员入会首年注册费2000元;分会会员统一颁发中 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联席会长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立账目、 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并经分会会员大 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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