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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跨境电商与海外仓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2日分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跨境电商与海外仓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仓协)行业性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仓协在跨境电商与海外仓领域开展服务的参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中国仓协章程与本办法,接受中国仓协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利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海外仓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海外仓与跨境电商协调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中国仓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现状,就促进跨境电商与海外仓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推动贯彻实施;

(三)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促进跨境电商与海外仓的运营模式、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与成熟模式,推动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五)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会员单位解决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根据中国仓协章程和中国仓协《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以下企业或单位发展会员:

(一)跨境电商的海外仓储、头程运输、本土配送、售后服务等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关技术、软件、物流设备企业等;

(二)自营或外包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

(三)与跨境电商、海外仓有关的其它企业、行业组织。

第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六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理事、副会长、会长;

(二)决定届中增补与罢免理事;

(三)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分会设立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中国仓协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中国仓协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理事会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跨境电商与海外仓的发展和分会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九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经中国仓协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中国仓协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定期向分会会长与中国仓协会长报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方案,报请中国仓协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中国仓协审批。

第十一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中国仓协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分会的印章,由中国仓协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年;

(三)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新会员入会首年注册费2,000元;分会会员统一颁发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副会长、理事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中国仓协统一管理、单立账目、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仓协秘书处同意、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仓协秘书处解释。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保税与海外仓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1年11月成立保税仓储分会,于2018年11月决定将保税仓储分会更名为保税与海外仓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为了规范与管理更名后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协会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协会在保税仓与海外仓领域开展服务与活动的参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保税与海外仓储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行业现状,交流行业发展信息;

  (二)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法规,促进行业自律;

  (三)建立国际仓储信息平台(中英文对照),组织保税仓储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组织开展国内外仓储资源的共享、中介与在线订仓服务;

(四)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关系,推动会员企业海外仓的共建共享与本土化运营;

(五)组织保税物流与海外仓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论坛,推动保税仓与海外仓的联动发展,促进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促进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与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下列企业与机构发展会员并提供服务:

(一)各类保税区域(包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内的仓储物流企业,保税区域之外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二)涉及保税(监管)与海外仓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电商企业;

(三)从事海外仓建设与运营的快递、仓储及第三方物流企业;

(四)相关地方协会,其它相关企业与机构等。

分会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颁发统一的会员标牌。

第五条 分会设联席(轮值)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全体会议选举或决定,其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主要从事保税与(或)海外仓服务的各类物流企业,其仓库设施规模与业务量居全国同业前列;或者是保税与海外仓业务需求较大的生产(商贸)企业;

(二)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保税及海外仓行业与分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工作;

(三)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七条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八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内。秘书长主持分会日常工作,向协会分管领导与分会会长报告工作。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简称分会年会),由分会联席/轮值会长主持,讨论决定分会的相关制度与工作计划,选举分会负责人。分会的工作计划,由分会会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分会年会审议确定。

第十条 分会可以自身名义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处报经协会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管理,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或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会费按协会统一标准执行,并由协会会员部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分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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