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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绿仓奖励新政:《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1-13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乐山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25〕15号)精神,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对《乐山市打造全省重要的区域交通物流枢纽三年攻坚计划(2025—2027年)》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保障。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对列入我市建设四川省级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根据年度获得省级支持资金额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

第二条 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对冷链物流发展的关键环节给予补助,新建(改造)公共冷库容积达10000立方米以上且投入使用的,按照总投资额2%(最高200万元)的比例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物流园区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实施期间内新引进入驻30家、50家、100家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发展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投资超过100万元且投入运行的,按平台建设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升规入统

对新升规入统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给予2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升A升星”

新获评国家2A、3A、4A、5A级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新建、改建仓库被认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仓库(或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既被认定为国家星级仓库又被认定为绿色仓库的,按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补,并另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内河水运发展

对开行“乐山—宜宾”“乐山—重庆”集装箱航班的企业,以实际航线航班开行数量分别按2万元/往返航次、4万元/往返航次进行奖励。对通过岷江流域且运距达到200公里及以上的重大件运输,按照1万元/件次进行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对提供适水货物达到10万吨/年的货主企业奖励5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万元/2万吨的标准梯次进行奖励;对货物周转量达到0.5亿吨公里/年的水路运输企业奖励5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万元/0.2亿吨公里的标准梯次进行奖励。

第七条 推进多式联运发展

对开通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公铁水联运等跨省线路且年运营额超1000万元(或被列入省级多式联运精品线路)的规上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每条线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上多式联运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物流用地保障

物流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出让,灵活运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区域物流枢纽、产业链补短板、链主型企业总部等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辐射乐山全域的邮政快递物流集散枢纽、中心用地。优化物流仓储项目供地审批程序,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各条款所需经费,市级与市中区按照50%:50%比例分担,市级与其他非扩权县按照25%:75%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获得中央或省级补助资金的,抵减市县共同支出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为2025年11月12日至2028年11月11日,有效期与《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一致。所有支持政策实施条款所需条件皆需在政策实施期内完成(满足),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资金规范拨付的原则。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本细则中的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奖补的企业,应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且近5年内无恶意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政策兑现集中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形成奖补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规上企业同义。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补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 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已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完成审核的,按新政策执行;已完成审核但未拨付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已拨付补贴的,不再追溯调整(除非新政策明确要求追回)。

第十七条 为杜绝政策套利,对因“升规入统”“升A升星”及“多式联运经营人评级”等获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要求其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必须维持相关资质。在此期间,如企业发生非客观原因导致的“退库”或评级降低,须全额退还所获奖励资金,并由牵头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附件为《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流程、材料要求及专项申报说明详见附件。

乐山市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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