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评价与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5-09-12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与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适应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集采、联采和招采的需要,以中药材物流基地为基础,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有质量与数量保证、可追溯的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以下简称质保仓),并规范质保仓标准化评价与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质保仓”,是指在道地中药材单品种的主产区,为了保证中药材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采取标准化、数字化等多种手段建设的单品种药材仓储综合设施及其运营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物流基地”,是指根据商务部上述《指导意见》和《指引》要求建设的具备仓储、养护、质检、追溯、加工、包装、销售、融资八大功能,达到上述“国办3号文件”提出的“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等要求的中药材供应链物流一体化运营的流通综合设施及其运营企业。
第三条 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仓协”)组建“全国中药材流通专家委员会”,设立“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与中国仓协中药材仓储分会秘书处合署办公,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与申请,组织专家进行标准化评价。
第四条 标准化评价的依据:上述国办3号文件、商务部《指导意见》《指引》;《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SB/T 11183)、《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SB/T 11182)、《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SB/T 11095、《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SB/T 11094)、《中药材气调养护技术规范》(SB/T 11150)五项行业标准。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相关企业,可申请质保仓标准化评价:
一、企业所承建的中药材物流基地已被评审为“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且持续、合法、合规运营;
二、企业收储的单品种药材须为道地药材,需占核定区域内单品种药材总产量的30%以上;
三、企业须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质保仓的评价,按着企业自愿申请、专家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协会审批公示与公告发牌、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质保仓评价的具体标准:
一、物流基地企业具备仓储、养护、质检、追溯、加工、包装、销售、融资等服务功能;
二、产地加工、质检与仓库等硬件设施、仓储与养护等管理符合中药材物流5项行业标准要求;
三、所申请质保仓内的单品种为道地药材;
四、收储的单品种药材占核定区域该单品种药材总产量的30%以上;
五、入库的药材100%质检并有质量检测单,含硫、农残、重金属及黄曲霉等指标符合《药典》规定;
六、入库的药材,统一使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并按一件一码的要求生成追溯码,赋码率是否达到100%,追溯信息可以在公共管理系统查询到且全面、真实、准确;
七、库房设有虫情监测设施,存储期超过30天的易虫、易霉药材,采用气调养护等科学养护技术进行养护,库内没有霉变、虫蛀的药材;
八、产地加工与仓库现场已按相关标准与公共平台要求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达到可视化监管与出具电子仓单的条件;
九、基地运营企业与服务对象(中药材药农、合作社、个体经销商户、经营企业等)的关系融洽,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无重大纠纷;
十、收储的药材已统一通过“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与中药材国际电子交易平台对接,药材上线率100%。
第八条 按上述标准评价合格的企业及其仓储设施,由中国仓协确定为“质保仓”,并由协会颁发标注药材品名、仓库地址、运营企业等信息的“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标牌及证书。
第九条 质保仓评价工作,不收取评审费。现场评审专家的差旅费、专家费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十条 取得“质保仓”资格的企业,须签署《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自律公约》,以保证质保仓的良性运行。
第十一条 质保仓实行定期复审。原则上3年复审一次,专家委员会根据周期内监督考察情况,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质保仓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质保仓实行动态管理。为了保证质保仓运行管理水平持续达到要求,专家委员会将不定期进行监督评价,主要通过线上抽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对质保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次监督评价情况将记录在案,作为复审依据材料的内容之一。
一、线上抽查: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已通过评价的质保仓进行线上监督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通过监控视频检查产地加工、质检与仓库等是否按照中药材物流行业标准要求运行管理;
2、入库的药材,是否统一使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并按一件一码的要求生成追溯码,赋码率是否达到100%;追溯信息是否可以在公共管理系统查询到且全面、真实、准确;
3、收储的药材是否已统一通过“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与中药材国际电子交易平台对接,药材上线率100%。
二、实地抽查:办公室在质保仓申报药材品种的采收季节,组织专家对已通过评价的质保仓进行实地监督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产地加工、质检与仓库等硬件设施、仓储与养护等管理是否符合中药材物流5项行业标准要求;
2、药材是否为道地药材;
3、收储的单品种药材是否占核定区域该单品种药材总产量的30%以上;
4、入库的药材是否100%质检并有质量检测单,含硫、农残、重金属及黄曲霉等指标是否符合《药典》规定;
5、入库的药材,是否统一使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并按一件一码的要求生成追溯码,赋码率是否达到100%;追溯信息是否可以在公共管理系统查询到且全面、真实、准确;
6、库房是否设有虫情监测设施,存储期超过30天的易虫、易霉药材,是否采用气调养护等科学养护技术进行养护,库内是否有霉变、虫蛀的药材;
7、基地运营企业是否与服务对象(中药材药农、合作社、个体经销商户、经营企业等)的关系融洽,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是否达到95%以上,有无重大纠纷;
8、收储的药材是否已统一通过“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与中药材国际电子交易平台对接,药材上线率100%。
第十三条 取得“质保仓”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并持续保持质保仓评价标准,遵守《办法》相关要求与《公约》承诺内容。对违反《办法》与《公约》相关条款与要求的,自觉接受违约处罚与处理。
第十四条 取得“质保仓”资格的企业,要诚实守信。对药材掺杂使假、经营质检不合格药材、追溯赋码不落实、对接平台不完全、恶意欠款、被客户投诉及被司法机关定为被执行人严重失信等违反《办法》与《公约》的企业,经评价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以及线上、线下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及隐患的,由协会出具《违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质保仓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质保仓,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取得“质保仓”资格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道地药材流通质保仓保供联盟”成员,按《联盟章程》享受权益、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药材物流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后发布执行,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